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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南雄市人大常委会


(一)组成人员

主 任:曾文辉
副主任:刘发龙   叶凌峰   王高峰   田文斌    林绍发   何  艳
委 员:

朱顺林   董书海   王婉霞   李文丽    郭蕙梅   谢金城   万晓光   张祥兰

何文涛   郭秀丽   苏燕红   邱   洪   蔡德华   曾昭雄   刘世春   何小佳

郭锦雄   殷圣银   钟永汕   严文斌   闫树德  卢永明   党富佳   李海军

(二)主要行使职权

按照《地方组织法》的规定,南雄市人大常委会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1.在南雄市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

2.领导或者主持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3.召集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4.讨论、决定南雄市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

5.根据市人民政府的建议,决定对南雄市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的部分变更;

6.监督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联系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理人民群众对上述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

7.撤销镇人民代表大会及其主席团的不适当的决议;

8.撤销市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9.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副市长的个别任免;在市长、市监委主任、市人民法院院长和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从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副职领导人员中决定代理的人选;

10.根据市长的提名,决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局长的任免;

11.根据市监委主任的提名,决定市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的任免;

12.按照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任免市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任免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12.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撤销个别副市长的职务;决定撤销由他任命的市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市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市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的职务;

13.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补选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出缺的代表和罢免个别代表;

14.决定授予地方的荣誉称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