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南雄市人大常委会
(一)组成人员
副主任:叶凌峰 王高峰 田文斌 林绍发 何 艳
委 员:
朱顺林 董书海 王婉霞 李文丽 郭蕙梅 万晓光 张祥兰 何文涛
郭秀丽 苏燕红 邱 洪 蔡德华 曾昭雄 刘世春 何小佳 郭锦雄
殷圣银 钟永汕 闫树德 卢永明 李海军
(二)主要行使职权
按照《地方组织法》的规定,南雄市人大常委会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1.在南雄市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
2.领导或者主持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3.召集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4.讨论、决定南雄市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
5.根据市人民政府的建议,决定对南雄市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的部分变更;
6.监督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联系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理人民群众对上述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
7.撤销镇人民代表大会及其主席团的不适当的决议;
8.撤销市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9.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副市长的个别任免;在市长、市监委主任、市人民法院院长和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从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副职领导人员中决定代理的人选;
10.根据市长的提名,决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局长的任免;
11.根据市监委主任的提名,决定市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的任免;
12.按照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任免市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任免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12.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撤销个别副市长的职务;决定撤销由他任命的市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市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市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的职务;
13.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补选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出缺的代表和罢免个别代表;
14.决定授予地方的荣誉称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