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雄常字〔2018〕40号 关于南雄市人民政府民生实事项目人大代表票决制实施办法(试行)

发表日期:2018-12-29 来源: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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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雄市人民代表大会
常 务 委 员 会 文 件

雄常字〔2018〕40号


关于南雄市人民政府民生实事项目
人大代表票决制实施办法
(试行)

(2018年12月29日南雄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经济社会事务管理中的重要作用,进一步推动市人民政府民生实事项目决策和实施的民主化科学化法治化,根据地方组织法、代表法、监督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民生实事项目人大代表票决制是指市人民政府在广泛征求人民群众意见建议基础上提出民生实事候选项目,经市人大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以投票表决方式选择决定民生实事项目,交由政府组织实施,并接受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监督的制度。
第三条 纳入代表票决制的市人民政府民生实事项目,主要是以政府财政性资金投入为主,由市人民政府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的,具有普惠性、公益性和社会效益较为突出、一般在当年度可完成的民生类公共事业项目。

第二章 征集和初定

第四条 民生实事建议项目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征集。
第五条 民生实事建议项目的征集原则:坚持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尊重民意、突出民生;公益均等、普惠共享;量力而行、先急后缓;可评可检、注重绩效等五项原则。
第六条 民生实事建议项目征集对象:市直属各单位,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市人大代表和广大人民群众。民生实事建议项目征集可以采取网络征集、书面征集、座谈征集、调研征集等多种方式,公开征集的时间原则上不少于1个月。
街道人大工作委员会、乡镇人大主席团要依托人大代表联络室、“代表之声”网络论坛,以多种形式组织人大代表广泛听取人民群众意见,提出项目的意见和建议。
第七条 民生实事建议项目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建议项目要符合上级各项方针政策,贴近群众生产生活实际,实施条件比较成熟,具有可操作性。
(二)在项目布局上,应具有代表性、全局性,以及惠及面广、受益面大、社会效益显著等特点。
(三)在资金安排上,应具有可行性,有明确的预算安排,尽可能把有限的财力和资源优先支持发展民生经济。
(四)在建设周期上,应具有可控性,一般能够在当年度完成或取得阶段性成效。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对征集到的民生实事建议项目,应当进行分类、整理、初选,形成民生实事候选项目建议方案,再通过召开座谈会等形式,进一步征求市人大有关专门(工作)委员会和人大代表的意见和建议,形成民生实事候选项目,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民生实事候选项目数应当多于拟确定的民生实事项目数的20%—30%。

第三章 审议和票决

第九条 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民生实事候选项目,由市人民政府提请每年年初举行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
第十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市人民政府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代表报告民生实事候选项目的总体概况及候选项目的具体情况,包括项目名称、主要内容、实施主体、投资额度、完成时限等。
第十一条 市人大代表对民生实事候选项目进行审议时,可以就有关情况提出询问,市人民政府相关负责人应当到会进行回答和说明。
第十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市人大代表10人以上联名可以就提交票决的民生实事候选项目的具体问题,包括变更候选项目的名称、主要内容、投资额度、完成时限等提出建议,由大会主席团决定并向有关代表反馈。如大会主席团决定采纳代表建议,大会秘书处应及时向代表印发相关候选项目具体变更情况。
第十三条 民生实事候选项目经代表审议后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进行投票表决。投票表决办法草案由大会主席团提请全体会议审议,以全体代表过半数以上赞成始得通过。
第十四条 投票表决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民生实事项目的得票数应超过全体代表半数,从高到低排列后,按照预定的应选数确定。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入选项目时,由大会主席团决定。票决确定的民生实事项目由大会主席团在大会全体会议上宣布,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监督和评估

第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在市人民代表大会结束1个月内,将项目建设计划书报市人大常委会。
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适时公开民生实事项目的推进情况,让市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及时了解每件民生实事项目的办理进度,并认真听取市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对办理工作的意见。
第十六条 市人大常委会要将民生实事项目的实施情况列入年度监督工作计划,运用执法检查、听取审议专项工作报告、预决算审查监督、网络问政、专题询问、满意度测评以及组织代表视察、专题调研等形式,加强对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可视情况依法提出质询案或者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依法采取撤职、罢免等措施处理。
市人大常委会可通过采取按项目建立代表监督小组等形式,充分发挥人大代表监督和助推民生实事项目办理的作用。
第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积极配合市人大常委会组织的监督检查活动,如实提供相关数据和资料。对市人大代表在监督检查民生实事项目建设和完成情况时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办理并答复代表。
第十八条 民生实事项目因上级政策调整等不可抗拒因素,需要停止、暂缓、调整的,应经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由其作出决定,并报下一次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备案。
第十九条 市人大有关专门(工作)委员会可建立以代表为主体、有关专业人员参与的评估小组,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预评估。
第二十条 民生实事项目的完成情况,由市人民政府向向次年初举行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报告。
第二十一条 民生实事项目办理情况应当列入市人大常委会选举任命干部的履职监督内容。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经市人大常委会会议通过后试行。


主 送:市人民政府
抄 送:市委办,市监委,市政府办,市政协办,市法院,市检察院,市政府组成部门,各镇(街道)人大。
南雄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2018年12月29日印发
(共印60份)













南雄市人民代表大会
常 务 委 员 会 文 件

雄常字〔2018〕40号


关于南雄市人民政府民生实事项目
人大代表票决制实施办法
(试行)

(2018年12月29日南雄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经济社会事务管理中的重要作用,进一步推动市人民政府民生实事项目决策和实施的民主化科学化法治化,根据地方组织法、代表法、监督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民生实事项目人大代表票决制是指市人民政府在广泛征求人民群众意见建议基础上提出民生实事候选项目,经市人大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以投票表决方式选择决定民生实事项目,交由政府组织实施,并接受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监督的制度。
第三条 纳入代表票决制的市人民政府民生实事项目,主要是以政府财政性资金投入为主,由市人民政府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的,具有普惠性、公益性和社会效益较为突出、一般在当年度可完成的民生类公共事业项目。

第二章 征集和初定

第四条 民生实事建议项目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征集。
第五条 民生实事建议项目的征集原则:坚持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尊重民意、突出民生;公益均等、普惠共享;量力而行、先急后缓;可评可检、注重绩效等五项原则。
第六条 民生实事建议项目征集对象:市直属各单位,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市人大代表和广大人民群众。民生实事建议项目征集可以采取网络征集、书面征集、座谈征集、调研征集等多种方式,公开征集的时间原则上不少于1个月。
街道人大工作委员会、乡镇人大主席团要依托人大代表联络室、“代表之声”网络论坛,以多种形式组织人大代表广泛听取人民群众意见,提出项目的意见和建议。
第七条 民生实事建议项目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建议项目要符合上级各项方针政策,贴近群众生产生活实际,实施条件比较成熟,具有可操作性。
(二)在项目布局上,应具有代表性、全局性,以及惠及面广、受益面大、社会效益显著等特点。
(三)在资金安排上,应具有可行性,有明确的预算安排,尽可能把有限的财力和资源优先支持发展民生经济。
(四)在建设周期上,应具有可控性,一般能够在当年度完成或取得阶段性成效。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对征集到的民生实事建议项目,应当进行分类、整理、初选,形成民生实事候选项目建议方案,再通过召开座谈会等形式,进一步征求市人大有关专门(工作)委员会和人大代表的意见和建议,形成民生实事候选项目,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民生实事候选项目数应当多于拟确定的民生实事项目数的20%—30%。

第三章 审议和票决

第九条 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民生实事候选项目,由市人民政府提请每年年初举行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
第十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市人民政府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代表报告民生实事候选项目的总体概况及候选项目的具体情况,包括项目名称、主要内容、实施主体、投资额度、完成时限等。
第十一条 市人大代表对民生实事候选项目进行审议时,可以就有关情况提出询问,市人民政府相关负责人应当到会进行回答和说明。
第十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市人大代表10人以上联名可以就提交票决的民生实事候选项目的具体问题,包括变更候选项目的名称、主要内容、投资额度、完成时限等提出建议,由大会主席团决定并向有关代表反馈。如大会主席团决定采纳代表建议,大会秘书处应及时向代表印发相关候选项目具体变更情况。
第十三条 民生实事候选项目经代表审议后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进行投票表决。投票表决办法草案由大会主席团提请全体会议审议,以全体代表过半数以上赞成始得通过。
第十四条 投票表决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民生实事项目的得票数应超过全体代表半数,从高到低排列后,按照预定的应选数确定。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入选项目时,由大会主席团决定。票决确定的民生实事项目由大会主席团在大会全体会议上宣布,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监督和评估

第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在市人民代表大会结束1个月内,将项目建设计划书报市人大常委会。
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适时公开民生实事项目的推进情况,让市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及时了解每件民生实事项目的办理进度,并认真听取市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对办理工作的意见。
第十六条 市人大常委会要将民生实事项目的实施情况列入年度监督工作计划,运用执法检查、听取审议专项工作报告、预决算审查监督、网络问政、专题询问、满意度测评以及组织代表视察、专题调研等形式,加强对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可视情况依法提出质询案或者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依法采取撤职、罢免等措施处理。
市人大常委会可通过采取按项目建立代表监督小组等形式,充分发挥人大代表监督和助推民生实事项目办理的作用。
第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积极配合市人大常委会组织的监督检查活动,如实提供相关数据和资料。对市人大代表在监督检查民生实事项目建设和完成情况时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办理并答复代表。
第十八条 民生实事项目因上级政策调整等不可抗拒因素,需要停止、暂缓、调整的,应经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由其作出决定,并报下一次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备案。
第十九条 市人大有关专门(工作)委员会可建立以代表为主体、有关专业人员参与的评估小组,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预评估。
第二十条 民生实事项目的完成情况,由市人民政府向向次年初举行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报告。
第二十一条 民生实事项目办理情况应当列入市人大常委会选举任命干部的履职监督内容。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经市人大常委会会议通过后试行。


主 送:市人民政府
抄 送:市委办,市监委,市政府办,市政协办,市法院,市检察院,市政府组成部门,各镇(街道)人大。
南雄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2018年12月29日印发
(共印6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