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接受王高峰同志辞去南雄市第十六届人民
代表大会代表职务的决定
(2026年6月24日南雄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经南雄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审议决定:
接受王高峰同志辞去南雄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有关规定,王高峰同志的南雄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主任职务相应终止,报南雄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备案。
南雄市人大常委会
2026年6月2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