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2月26日南雄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免去董国昌同志的南雄市人民法院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职务;
免去刘辉龙同志的南雄市人民法院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民事审判庭庭长职务;
免去朱祖良同志的南雄市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
免去徐平庆同志的南雄市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
免去古良同志的南雄市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
免去谭华星同志的南雄市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
(2024年12月26日南雄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免去董国昌同志的南雄市人民法院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职务;
免去刘辉龙同志的南雄市人民法院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民事审判庭庭长职务;
免去朱祖良同志的南雄市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
免去徐平庆同志的南雄市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
免去古良同志的南雄市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
免去谭华星同志的南雄市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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